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

时间:2024-03-02 22:27:14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流程,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1

办理途径:

1、粤医保微信小程序;2、穗好办APP(搜索“医保专题”-点击“办事服务—更多”);3、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及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仅支持跨省备案);4、广东政务服务网。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业务现已上线“粤医保”小程序

1、微信登录 “粤医保小程序”,参保地选择佛山市。

2、屏幕下拉,并点击进入 “异地就医备案”模块。

3、根据提示,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申请。

温馨提示

填写时,请注意:

(1)“备案类型”选择“临时异地人员备案”;

(2)“转往就医地”选择外省地市,切勿选择省内地市或佛山市;

(3)“备案开始时间”选择办理当天或之后的日期;

(4)材料上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备案一经办理成功

即时生效,长期有效!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2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其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强化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差异,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备案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180天以上的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完成上述备案后的参保人,视为同时办理了长住(常驻)异地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

1、在省内或省外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具体需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已开展此业务为准,未开通业务则不能直接结算。),不设零星报销。

普通门诊异地直接结算政策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基本医保支付限额为200元/人。(2021年的普通门诊异地直接结算政策过渡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本医保支付限额为200元/人)。

2、已办理上述备案资格且已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到已备案的地市/省份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予以核报,在备案地市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予以核报。

3、参保人到已备案的地市/省份的所有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纳入我市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在已备案的地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异地转诊人员

1、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委托代办人在出院前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急诊、抢救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后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所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手续,所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人员

1、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如该定点医疗机构已在我市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内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2、如该定点医疗机构不在我市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内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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